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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10热度 3095

      企业外部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

      1.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工程项目投标决策过程中,投标人首先应考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主要考虑业主的合法地位、支付能力、履约信誉;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合理性及与本企业间的关系等。 2.承包风险问题工程承包,特别是国际工程承包,由于影响因素众多,因而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从来源的角度看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商务及公共关系风险和管理方面的风险等。投标决策中投标人必须对拟投标项目的各种风险进行深入研究,进行风险因素辨识,以便有效规避各种风险,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3.竞争对手和竞争形势投标人是否决定投标,还应注意竞争对手的实力、优势及投标环境的优劣情况。从总的竞争形势来看,大型工程的承包公司技术水平高,善于管理大型复杂工程,其适应性强,可以承包大型工程;中小型工程由中小型工程公司或当地的工程公司承包可能性大。因为,当地中小型公司在当地有自己熟悉的材料、劳力供应渠道,管理人员相对比较少,有自己惯用的特殊施工方法等优势。另外,竞争对手的在建工程情况也十分重要。如果对手的在建工程即将完工,可能急于获得新承包项目心切,投标报价不会很高;如果对手在建工程规模大、时间长,如仍参加投标,则标价可能很高。 4.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于国内工程承包,自然适用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法制环境基本相同。如果是国际工程承包,则有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的原则有五条:强制适用工程所在地法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效力的原则。
    • 06-10热度 3553

      工程招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范围

      1.工程招投标报价的依据工程报价的依据主要有下列几项:(1)设计图纸:(2)工程量清单;(3)合同条件,尤其是有关工期、支付条件、外汇比例的规定;(4)施工规范和施工说明书;(5)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6)有关法规(7)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及运费;(8)劳务工资标准;(9)当地生活物资价格水平;此外,还应考虑各种有关间接费用。 2.工程招投标报价的范围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报价,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号GB 50500-2008),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同年12月1日起实施。报价范围为招投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支付的各项金额的总和。这个总金额应包括按招投标须知所列在规定工期内完成的全部,招标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招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有工程项目和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之内。一 工程实施地点为招投标须知前附表所列的建设地点。招投标人应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条件,储存空间,运输装卸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报价的其他任何情况,而在报价中予以适当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延长工期的申请都将得不到批准。据此,招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划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招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 06-10热度 4892

      分公司可以借用总公司资质去投标吗?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笼统地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张松伟认为把“借”改为“使用”更合适。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获得总公司的授权,以总公司的名义去投标,这是实践中的常态,也是总公司设置分公司的主要目的。这种情形下,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去投标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理由是:这种情形下,分公司就是参加投标活动的代理人,中标之后,履约都是由总公司协调公司资源来完成,作为代理人当然可以适用被代理人的资质和业绩。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去投标。这个问题张松伟在《招标问答(38)|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活动吗?》一文里,分政府采购项目和招投标项目两种情况详细分析了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活动的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 06-10热度 3251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有什么区别?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4、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六、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2、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七、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 1、《政府采购法》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2、《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总结:政府采购两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属于政府行为,由财政统一拨款。而招标投标有些不属于政府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的限制,可以自筹资金但是受招标投标法的管束,招标投标人清楚它们了吗?
    • 06-10热度 3274

      投标期间公司法人是否可以变更?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标期间法人变更是否有效投标期间法人变更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参与招投标。公司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代表,是可以变更的,并不影响法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人怎么变更公司法人的变更,是指公司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公司意思自主决定,公司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变更法人需要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7、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投标是不会影响公司变更法人的,变更法人的话是要经过相关的流程的,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 06-09热度 2747

      资质变革正式出台!住建部下发资质改革方案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下达,这也意味着近年来较大的一次资质改革即将正式展开。正式改革措施有哪些?是否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呢?带大家详细了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托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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